學生會會章 |
迦密愛禮信中學
學 生 會 會 章 (1999-2000修定版)
【 第一章: 總綱 】
1.1
: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迦密愛禮信中學學生會』,其英文名稱為“ Carmel
Alison Lam Foundation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Union ”
。
1.2
: 宗旨
1.2.1 在友誼和衷誠合作的精神下,團結本校的同學。
1.2.2 提高同學們參與各種文康及體育活動的興趣,促進群體生活和團體精神。
1.2.3 代表全校同學聯絡校方及其他校外組織。
1.2.4 培養同學民主意識,建立自治的精神。
1.2.5 為同學爭取各種福利。
1.2.6 聯繫全校同學,建立並加強同學對學校的歸屬感。
1.3
: 會址
會址設於校內 (新界葵涌華景山路4號)。
1.4
: 法定語文
中文和英文均為本會的法定語文。
1.5
: 架構
參照附表。
【 第二章: 會員籍 】
2.1
: 會員籍
凡就讀本校的同學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須繳交每年的會費。
2.2
: 權責
全體會員均擁有下列權責:
2.2.1 出席學生會的會員大會。
2.2.2 使用學生會所提供的一切設施。
2.2.3 可參加學生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2.2.4 可經學生會選拔後代表學生會參加各項活動。
2.2.5 可在會員大會中投票,提名學生會幹事會候選人及被提名出任學生會幹事會候選人。
2.3 : 終止會員籍
2.3.1 會員不可以申請終止會員籍。會員喪失本校學籍時,本會會籍亦自動終止。
2.3.2 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將任何對學生會不利或違反學生會會章的會員終止其會員籍。
【 第三章: 全民大會 】
3.1
: 權力
全民大會與全民投票共同擁有學生會最高決策權。
3.2 : 組織
3.2.1 凡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
3.2.2 凡會員皆有投票權。
3.2.3 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3.3 : 運行程序
3.3.1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召開之。
3.3.1.1 十月須召開全民大會,接納去屆幹事會卸任及新幹事會上任。
3.3.1.2 七月須召開全民大會,通過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3.1.3 代表會議決。
3.3.1.4 幹事會議決。
3.3.1.5 基本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3.3.2 凡依3.3.1款第五項方法要求召開全民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3.3.2.1 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3.3.2.2 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3.3.2.3 發起人須與代表會主席就要求討論事項制訂會議議程,代表會主席擁有議程之最後決定權。
3.3.3 公告
3.3.3.1 代表會主席須在會議召開前三個上學天內公佈會議日期及詳細議程。
3.3.3.2 會議須在自公佈起第三個至第八個上課天內舉行。
3.3.3.3 會議記錄須於會議完成五個上學天內公佈。
3.3.4 會議
3.3.4.1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佈流會,議程交代表會處理。如獲在場出席人數三分二或以上通過則可討論議程的事項。
3.3.4.2 法定出席人數以當時仍然在學的同學數目作為計算基數:例如當中五或中七同學已離校時,中五、中七同學則不會計算在法定人數的基數內。
3.3.4.3 會議議程祇可根據聯署文件所列明的要求討論事項作出修改。如獲在場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則可討論議程外的事項。
3.3.4.4 會議上任何議案,須有一名動議人及二十名和議人,方可成立。
3.3.4.5 會議上任何議案之通過,須有在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唯在任何情況下,贊成票不得少於會議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3.3.4.6 會議進行中,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可繼續進行。唯倘有在場出席者提出反對時,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下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3.3.4.7 全民大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可交續會處理,惟倘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 第四章: 全民投票 】
4.1
: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修章等權力之合法程序。
4.2
: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與全民大會之議決均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4.3
: 運行程序:
4.3.1 :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須於八個上課天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八個上課天內投票。
4.3.1.1
: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4.3.2.1
: 全民大會議決。
4.3.3.1: 代表會議決。
4.3.2
: 形式: 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3.3
: 法定票數: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方為合法。
4.3.4
: 表決: 全民投票之議案須以簡單多數票贊成始為通過。唯信任議案及終止會
員籍議案須得總投票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4.3.5
: 表決結果公佈: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二個上課日內書面公佈表決結果。
若投票不足法定票數,此議案將自動撤消。
【 第五章: 學生會幹事會 】
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代表全體會員與校方及外界溝通。
5.1
: 權力
學生會幹事會為學生組織最高行政機構,幹事會工作應向全民大會、代表會及校方課外活動委員會負責。
5.2 : 任期
由每學年十月起至下學年度十月止。
5.3 : 組織
學生會幹事會應由在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九位同學以互選形式確定各人職位。
學生會幹事會職位如下 :
5.3.1 會長一名
5.3.2 內務副會長一名
5.3.3 外務副會長一名
5.3.4 文書一名
5.3.5 財政一名
5.3.6 福利二名
5.3.7 聯絡(宣傳)一名
5.3.8 康樂一名
5.4
: 職責
5.4.1 依學生會的會章執行會務。
5.4.2 草擬學生會全年財政預算案。
5.4.3 執行全民大會中通過的議案。
5.4.4 在七月份全民大會中提交學生會的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5.4.5 八月至十月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則須交代表會通過,並於交職禮中向全體會員交代。
5.5 : 會議
5.5.1 學生會幹事會最少每月開會一次。
5.5.2 學生會幹事會會議,須超過二分一幹事出席方為合法。
5.5.3 除有特殊理由(並經學生會導師同意)外,全體幹事須出席幹事會會議。
5.5.4 每次會議之議程及會議記錄須呈交代表會。
5.6
: 幹事職責
5.6.1
會長
為本會行政首長和幹事會會議主席,亦為本校學生會對外及對內的當然代表。
5.6.2 內務副會長
處理幹事會內部聯絡及協調工作,協助會長處理一切會務工作。會長缺席時,
擔任幹事會會議主席。
5.6.3 外務副會長
協助會長執行會務,並負負本會所有外務事宜。
5.6.4
文書
5.6.4.1 保存學生會一切文件和記錄。
5.6.4.2 負責學生會一切的書信來往。
5.6.4.3 預備幹事會議程和會議記錄。
5.6.5 財政
5.6.5.1 負責學生會的財政收支。
5.6.5.2 管理學生會的財政記錄。
5.6.5.3 如有需要,負責籌募學生會的經費。
5.6.6 福利
負責安排及爭取一切有關會員福利事宜。
5.6.7 聯絡(宣傳)
5.6.7.1 代表會員向學生會幹事會提供意見。
5.6.7.2 為幹事會與會員作聯絡橋樑。
5.6.7.3 策劃一切學生會活動的宣傳及推廣工作。
5.6.8 康樂
策劃並推行有關會員的聯誼活動。
【 第六章: 學生會幹事選舉 】
6.1 : 資格
6.1.1 參選資格
所有中三、中四及中六學生會會員均有參選權。
6.1.2 選舉資格
所有學生會會員均有選舉權。
6.2 : 工作
所有選舉事宜皆由校方課外活動委員會及去屆學生會幹事會策劃及安排。
6.3 : 選舉方式
6.3.1 第一階段:以一人一票選舉方式選出最高得票的同學成為學生會幹事。如遇票數相同而影響選舉結果時,得票相同者須再經一人一票投票複選選出最後當選同學。
6.3.2 第二階段:在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九位同學以互選形式確定各人職位。
6.4 : 日程
6.4.1 所有候選人名單須在選舉前四個上學天內公佈。
6.4.2 選舉將在每年十月內舉行(日期由幹事會確定)。
6.4.3 在選舉中獲得最多票數的九位同學在一星期內以互選形式確定各人職位。
6.4.4 新幹事會將在十月內正式就職。
【 第七章: 代表會 】
7.1 : 權力
7.1.1 代表會為代表全體會員負責監察幹事會運作的權力機關,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全民投票。
7.1.2 代表會有權否決幹事會議決,唯須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通過。
7.2 : 職責
7.2.1 監察及審查幹事會的工作;
7.2.2 收集同學對幹事會的意見;
7.2.3 如有必要可召開臨時全民大會;
7.2.4 代表會須派代表列席幹事會會議;
7.2.5 代表會可要求幹事會幹事列席代表會會議。
7.3 : 成員
代表會成員包括:
7.3.1 兩位由校方每年委任的老師;
7.3.2 兩位由社長會推舉的社長;
7.3.3 兩位首席領袖生;
7.3.4 兩位屬會主席;
7.3.5 兩位高年班 (中四至中七)級代表;
7.3.6 兩位低年班 (中一至中三)級代表。
* 代表會成員不能以兩個或以上渠道出任代表會代表。
7.4 : 任期
與學生會幹事會相同。
7.5 : 職位
7.5.1 主席:一人(學生)
7.5.2 文書:一人(學生)
7.5.3 委員:十人(學生及老師)
7.6 : 常務會議
7.6.1 一年最少三次,由代表會主席召開。
7.6.2 第一次應在十月尾進行,審議及通過新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7.6.3 第二次會議應在三月內進行,審議及通過幹事會半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7.6.4 第三次應在每年新學年九月初召開審議及通過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7.7 : 臨時會議
7.7.1 經代表會半數或以上成員要求或主席在認為有需要時方可召開。
7.7.2 會議日期及議程須在會議三個上學天前交予各代表會成員。
7.8 : 會議法定人數及會議細則
7.8.1 會議必須在三分二或以上的成員出席方為合法。
7.8.2 各項議案必須要獲得過半數與會成員支持方可通過。
【 第八章: 懲治、辭職 】
8.1 辭職:
8.1.1. 幹事會幹事辭職時,須以書面方式向幹事會申請,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及再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8.1.2. 代表會代表辭職時,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次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8.2 不信任案
本會幹事會幹事在任內,如有嚴重失職或違反學生會會章或行為不檢,經
1. 代表會三分之二代表議決通過不信任案或
2. 幹事會提出及代表會三分之二代表議決通過不信任案或
3. 全民投票或全民大會通過不信任案
得隨時罷免其職位,並公告各會員。
8.3 遺缺 / 補選程序
8.3.1 若任何幹事在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離職,幹事會當進行補選程序。
8.3.1.1 若會長離職當由副會長補上,副會長職位之空缺再由幹事會內部推選。
8.3.1.2 若副會長離職其職位之空缺由幹事會內部推選。
8.3.1.3 任何其他因離職或內部推選而出現的幹事空缺則由經第一階段選舉中未能當選者中最高得票者順序補上。
8.3.2 若任何幹事在當年六月一日或以後離職,幹事會只會進行內部調職而不作補選。
8.1至8.3之議決須於三個上學天內公佈全校。
【 第九章: 經費 】
9.1 會費:
每一會員須繳交全年會費。(每年會費數目由幹事會議定後交由教育署批核作實)
9.2 保管:
全部會費由學生會導師保管。
9.3 支出:
任何支出,須經學生會導師審閱,撥款支銷。
【 第十章: 學生會會章 】
10.1 詮釋:
校方課外活動委員會有全權詮釋本會章。
10.2 修改:
10.2.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代表會提出修訂動議,交全民投票表決。
10.2.2 會章修定動議須得四分之三或以上會員贊成,方可提出會章修定案。
10.2.3 會章修定案須在全民投票中得總投票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10.2.4 通過後之會章修定案須交教育署批核作實。
【 第十一章: 學生會顧問及導師 】
11.1 顧問:
本校的正副校長為學生會的當然顧問。
11.2 導師:
校方課外活動委員會委派的兩位老師為本會導師。
11.3 導師職責:
11.3.1 作為校方與學生會幹事會的聯絡橋樑;
11.3.2 協助學生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11.3.3 指導學生會幹事完成任內工作;
11.3.4 核對學生會一切收支帳目;
11.3.5 列席學生會幹事會會議。
【 附表: 學生會架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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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大
會 / 全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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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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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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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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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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